独立法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 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 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三) 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 (四) 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 (五) 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六) 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七) 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