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在2个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之内,向商务部报告: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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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