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制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