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凡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属于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应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或租凭费,其生产经营场地,该劳服企业有权继续使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