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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