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日常的产权界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好本行业劳服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产权界定。 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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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