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作为安置主办或扶持单位富余人员及失业人员的扶持条件; (二)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散付款;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投资; (四)按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或按约定交付租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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