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作为安置主办或扶持单位富余人员及失业人员的扶持条件; (二)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散付款;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投资; (四)按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或按约定交付租金。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作为安置主办或扶持单位富余人员及失业人员的扶持条件; (二)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散付款;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投资; (四)按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或按约定交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