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