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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