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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