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