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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