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