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