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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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