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