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