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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