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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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