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