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生产防护门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滤毒与净化等防护设备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化工或电子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三)拥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国家认可相应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企业应当与前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前述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唯一单位; (四)生产场地应具备防护设备生产能力,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保等要求,并落实“三同时”制度; (五)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管理体系完备; (六)无因违法行为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记录,或者被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已满2年;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