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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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