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相关生产活动,但应当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相关生产活动,但应当在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