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