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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