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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