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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