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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