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