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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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