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