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延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一)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六)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