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变更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一)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交还原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企业提出变更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一)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交还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