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变更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一)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企业在领取相关信息变更后的新证书时,应当交还原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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