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提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信息电子文本: (一)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资格证书,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六)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场地消防、环保合格材料;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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