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企业应当在距有效期届满前的3至6个月内申请延期。逾期提出申请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原《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按时提出延期申请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经现场检验后作出决定。相关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合规经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可简化程序,不再进行现场检验。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