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载明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请时,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载明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请时,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