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l.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