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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