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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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