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条第五章 产地检疫第二十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