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

第五章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