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八条第五章 产地检疫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