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农业部编制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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