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

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农业部编制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国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由农业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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