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第二章 检疫范围第十一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