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原则上每隔三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并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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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