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十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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