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九条

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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