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八条

两个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