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八条
两个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两个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