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权限内以书面委托书形式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及期限,并由委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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