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包括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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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