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