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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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