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