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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